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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3-11                                      穗地税发[2005]52号

USHUI.NET®提示: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供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51号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文中第三章第九条同时作废。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取消发票管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56号规定:第二章第四条(一)的第5点自2007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

优策网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我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使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11]190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本文第二章和第三章作废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第二章、第三章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2017年4月24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去年以来,我市出现了多起涉嫌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不法分子利用发票管理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骗购发票,大肆偷逃国家税款,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提高防范意识,积极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提出的“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十六字方针,按照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要求,全面加强发票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漏洞,现制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使用和纳税申报情况表
2.广州市地方税务发票鉴定留置证明单
3.实地调查表
4.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业户使用情况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漏洞,规范全市发票管理流程,发挥以票控税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额发票通常是指:手写发票万元位以上、定额发票五千元位以上、不设限额的计算机打印发票。
本规定所指的最低供票量是指:定额或手写发票一本,计算机打印发票(简称机打发票)为25份。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章 新办业户的发票管理
第三条 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到新办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填写《实地调查表》(一式两份,管理部门和发票部门各存一份),并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加具审核意见。
第四条 业户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一)普通发票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执业证件(社团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演出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等副本)。
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填报《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地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领购服务定额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4.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
5.核准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决定。
6.外地临时经营业户须提供发票保证金收据。
7.业户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需要领购相应发票的,须提供劳务合同、有效协议等相关资料及书面申请。
8.首次领购《非经营收入发票》的业户还需附上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
9.首次领购大额发票(广告、建筑万元位和销售不动产发票除外)的,须提供相关合同或有效资料。
(二)业户首次领购特殊行业发票,除按照上述(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应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提供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证书。
2.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业户应提供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
3.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业户应提供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批准文件(证书)和“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4.领购其它特殊行业发票的,业户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业户领购特殊行业发票时,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已取消发放特殊行业许可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进行供票。
第五条 新办业户首次申请领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普通业户可按核定的发票种类每种供应1至2本(机打发票不超过50份),特殊情况的不超过5本(从事餐饮娱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业户可放宽到1个月用量)。
第六条 新办业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原则上不供应大额发票。业户需要开具大额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统一发票。有以下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实际供应:
(一)业户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且帐面已验的实收资本占注册资金超过30%(注册会计师已出具验资报告),并经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加具意见后,税务机关可视实际情况供应不多于1个月使用量的大额发票。
(二)国家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经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加具意见后,税务机关可视实际情况供应不多于1个月使用量的大额发票。
(三)业户申请领购广告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且符合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该种发票的最低面额和最低供应量供票。
(四)除了本条(一)和(二)的情况外,业户申请无限额机打发票,按最低供应量供应。
第七条 新办业户领取税务登记证超过3个月后申请领购大额发票,税收管理员必须到实地重新核查,并核实业户申报纳税情况后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加具审核意见,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根据税收管理员意见供应发票。
第三章 日常发票管理
第八条 业户续购发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IC卡。
(二)领购发票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三)《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使用和纳税申报情况表》(续购发票前,业户应在表上填写发票使用情况)。
(四)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必须提供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作废发票全套。
(五)发票领购簿。
(六)业户领购特殊行业发票的,须按照第四条(二)、(三)的规定,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
第九条 以下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一)大额手写发票。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三)非经营收入发票。
(四)使用税控专用发票需通过IC卡等途径申报发票使用情况。
第十条 接到业户领购发票申请后,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核业户领购发票申请时,必须审核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发票领购簿、营业执照副本、发票(财务)专用章、其它证件和材料上的名称、税号是否一致;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并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