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517号 发文日期:2001-07-03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1999〕88号
),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有的因体制改变须另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