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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年1月22日 穗地税发〔2010〕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广州地区范围内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