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1996】1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第四至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经全省
增值税管理工作会暨经验交流会讨论通过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商业企业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商业企业
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业企业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适应
商业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强化
商业企业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专门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
商业企业(包括批零兼营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
三、
商业企业
增值税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
商业企业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劳动人事管理、统一调度使用资金、统一核算商品购销存情况、统一计算盈亏,下同)的,以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二)
商业企业出租或承包柜台的,其承租或承包者,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即自行组织进货、自行定价、收入自行支配,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其出租或承包的柜台,以承租者或承包者为纳税人。
(三)
商业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设立
商业联销柜台经营的,其联销收入并入
商业企业营业额核算的,以
商业企业为纳税人;否则,联销各方分别纳税。
(四)
商业企业采取设立连锁店方式经营的,以连锁店为纳税人。
商业企业采取多种经营方式经营的,按上述规定分别确定纳税人。
四、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企业,方可认为一般纳税人。
(一)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二)持续经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项目;
(三)会计核算健全;
(四)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地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新办商业企业,凡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的,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管理办法》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可按以下规定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以消费品零售和从事其它商品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辽宁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管监开管理办法》的规定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商业企业属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监开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代管监开专用发票范围所列情形的,也按照代管监开管理办法的规定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三)上述第(一)、(二)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行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商业企业自行领购的专用发票,必须统一由财务部门或厂矿服务部开具,不得分发柜台开具。
(四)商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时,除遵循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政策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规定:
1、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要求购买方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未提供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必须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逐项如实填开;
2、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六、商业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