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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1997]67号 1997-11-26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外税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浙江省〈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管理办法

为规范《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办报关单证明(以下简称:补单证明)是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格式统一印制,仅供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传递过程中,因故发生遗失时,由出口企业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的,要求海关按规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证明凭证。

二、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含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因故发生遗失的,在货物报关出口三个月后,可凭有关凭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出具补单证明。

三、出口企业申请出具补单证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企业出口发票;

3、出口货物运单或提单复印件。

四、出具补单证明应由出口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