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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5]81号

2005年07月0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地方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见附件1)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狠抓规范。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各级地税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地税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储存的要求进行管理。  目前,各地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市、县级地税局可以统一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与此同时,“一户式”储存的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财务会计数据,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并要切实加强各个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三、实现技术支持。对于《办法》涉及的地税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省地税局将对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相关模块进行修改完善。涉及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凡由地税机关组织开发的,由地税机关负责修改维护;凡由商业开发的,则由地税机关提供修订的业务与技术标准和使用时间要求,由此类软件的开发商负责修改维护,并提供纳税人使用。在相关技术支持未实现前,各地可根据《办法》精神,结合实际,自行解决。
四、及时公开告知纳税人。各地要将报表清理情况按照不同的纳税人适用类型列出清单,明确报送哪些、废止哪些,连周财务会计报表统一报送的意义以及《办法》有关报送报表的具体规定等,编写成专题信函,发送到每一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  同时,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和12366特服电话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内张贴等方式宣传,以便于纳税人的理解与遵从,也便于社会的监督与支持。
五、狠抓数据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各级地税机关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载明的各项数据,要与所掌握的其他数据信息有机结合应用,切实把死数据变成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审核审批、纳税评估、行业分析、税(费)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收入预测和辅助决策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各地在《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以便改进和完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地方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  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纳税人有多个主管地方税务局的,应当分别报送。
除有特殊要求外,纳税人同样的报表只向每个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一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采集录入,实行  “一户式”储存,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者在办理其它涉税事项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  报表报送
第七条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适用财政部制定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外资企业、上市公司一并报送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适用财政部制定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适用财政部制定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外资企业、上市公司一并报送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适用财政部制定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编报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适用财政部制定颁布的《个体王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和应税所得表。
适用财政部制定颁布的其他会计制度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由市、县级地方税务局确定。国家实施新的会计制度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支出表按季度报送,其他财务会计报表按年报送。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年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第十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项。
第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  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邮寄报送的,  以寄出日的邮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以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以下简称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数据接口,并以地方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电子数据的时间为实际报送日期。
第十四条 提倡纳税人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纳税人报送了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通过CA认证,可不再报送纸质报表。
第三章  接收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审核,市、县地税局指定部门负责录入和归档;  以电子介质报送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由办税服务厅负责接收、读入、审核和储存;  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由市、县地税局指定的部门通过系统接收、读入、校验。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分别审核校验:
(一)办税服务厅对于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通过后在全省统一的地税征管软件中作报送记录;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办税服务厅对于电子介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安全过滤并进行系统校验性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