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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9〕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2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局接到文件后,立即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及卷烟批发企业,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的宣传工作,确保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政策调整落实到位。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对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做好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的税法咨询和纳税辅导工作,督促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准确贯彻执行政策,主动依法纳税。

三、6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应选派税收管理员进驻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企业,负责烟类消费税管理。税收管理员要掌握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税款缴纳情况,建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企业纳税资料档案,做好相应的纳税服务工作,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掌握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的各项经营信息,加强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之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