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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年8月1日                穗地税发〔2007〕2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扣缴申报工程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以及未设立帐簿,或者虽设立帐簿,但账目混乱、有关凭证残缺不全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采用核定方式对其工程从业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地来穗施工企业,可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扣缴工程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