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8〕66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2-31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本文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自2012年4月16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贯彻落实加快实施省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规范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避税,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保障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为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省局制订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外派人员备案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加强对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外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有外派人员到境外工作的中国居民企业或其他单位、组织以及被外派到境外工作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纳税人。

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是指:

(一)交易活动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销售货物所得;

(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外的动产所得;

(五)转让境外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

(六)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七)由中国境外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或实际负担的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八)财政、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第二条所列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进行税收管理。



第二章  备  案

第四条 我国企业在境外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应在投资项目批准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境内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备案时应提供商务局等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境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批文;境外子公司、合伙公司或分支机构设立的合同、章程、投资协议和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发生重大调整或终止的,应在事项发生日起三十日内,向境内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同时提供境外子公司、合伙公司或分支机构股权变更协议书、重大事项调整和经营终止等文件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我国企业或其他单位、组织,凡外派人员有境外所得的,应在人员派出后三十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外派人员备案表》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预计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见附件)。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备案时,应按境外投资经营企业、外派人员单位等项目分别建立相应台帐。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八条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的纳税资料应包括企业境外纳税证明、境外核算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和纳税年度财务报表等,并附所在国(地区)公证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第九条 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第十条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第十一条 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款单独按月或按季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定。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纳税人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企业的可抵免所得税税额,在上述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五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五个纳税年度。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法律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如符合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政府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税收饶让条款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

第十四条 企业依照上述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所在国(地区)完税凭证或已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