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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定期定额核定标准及核定方法,并适应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应对本辖区内定期定额户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规模分别选择5%以上,具有代表性的业户,定期对其生产经营情况即定额要素(包括:投资总额、经营面积、从业人数、经营地段、租金、生产设备台(套)数等)进行典型调查,采集相关信息,做出调查分析,填制《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