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2018年7月5日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业务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办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如纳税申报表等。
(二)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办事项需出具通知书的,如《核准停业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
(三)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时出具的文书。如《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等。
下列情况不属于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如部分税收业务事项的核准、批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