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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13〕6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2016年6月14日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完善纳税情况鉴证,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做好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要求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各级各部门非常重视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状况。是否存在税收不良记录,成为衡量纳税人整体信用状况的重要指标。全省地税系统要充分认识做好地方税收不良记录鉴定工作,对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引导纳税人主动诚信纳税,规范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积极参与认定工作,统一和规范不良记录的认定标准及工作程序,认真做好组织和落实工作。

二、规范认定标准

地税机关应当认定的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等环节多次发生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章行为。

凡是由地税机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的税收违法行为,均应认定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其他应认定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的行为主要有:

(一)税务登记环节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以及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5.纳税人外出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地开具、缴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或未按规定在经营地办理报验登记,经主管地税机关提醒仍不改正且发生2次以上,或者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6.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二)账簿凭证管理环节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3.纳税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4.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账簿凭证管理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三)纳税申报环节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以及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3.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存在上述行为,但属于非主观故意所致,或者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在2000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税款占不缴、少缴当年应纳税额5%以下的,可不予认定。

4.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四)税款征收环节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已扣、已收税款的。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存在上述行为,但不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在2000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的税款占不缴、少缴当年应纳税额5%以下的,可不予认定。     2.纳税人存在欠缴应纳税款行为的;

纳税人存在上述行为,但属于非主观故意所致,或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在2000元以下,或者欠缴的税款占欠缴当年应纳税额5%以下的,可不予认定。     3.纳税人存在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

4.纳税人发生抗税行为的;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6.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税款征收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五)税务检查环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情节严重或受到10000元以上罚款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等行为,情节严重或受到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税收检查环节发生的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六)发票管理环节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2.纳税人发生下列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或者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的;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