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品零售企业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税一【1994 】 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税务局(不发大连):
近接财政部(94)财会二字第18号《关于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有关
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复函》,为有利于对商业零售企业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业企业实行
增值税后,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但是,日常会计核算中,“库存商品”等科目仍然按照含税的商品售价核算。“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含税的进价与不含税的售价之间的差额;二是应向消费者 (或购买者)收取的
增值税额(销项税额)。
企业购进商品,按照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商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照商品含税零售价格,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不含税的进价,贷记“商品采购”科目,按照含税的售价和不含税的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商品销售实现时,按照含税的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