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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财预〔2013〕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6〕3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8〕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更好地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3〕42号)精神,现就财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一)以“个转企”上年度缴纳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包括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地方部分为基数,对当年缴纳“三税”地方部分新增超过1万元的企业,各地在“个转企”后3年内可给予适当补助。根据现行我省财政体制规定,应由省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补助给市、县(市)。
(二)“个转企”企业按规定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