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皖地税发〔2015〕93号)规定,有关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凡与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公告不一致的,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为准。
为理顺省内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秩序,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相关概念
省内建筑安装企业,是指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省内跨市、县(区)建安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安徽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本地建筑安装企业,是指在安徽省当地注册登记的建筑安装企业。省内建筑安装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税管理适用本通知。
跨省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规定执行。
二、本地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企业在注册登记地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依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实行查帐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汇算清缴。企业职工或外聘人员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信息须纳入全省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按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实际情况,以25%税率或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职工或外聘人员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信息须纳入全省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注册地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雇佣的工程作业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企业或个人代扣代缴。
三、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在省内跨市、县(区)经营所得税管理
(一)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在省内跨市、县(区)经营,不论采取何种经营形式,都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个人所得税已纳入信息管理系统的,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管理证明》(见附件2)。
(二)本地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