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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 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4〕4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14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地税局《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意见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4]317号)精神,凡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但不得再层层下放。

各市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核实,从严掌握。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940号        2004.8.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方便纳税人和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关于下放“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