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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通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通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全省通办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便捷办税,解决纳税人异地办税需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36号)文件要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部分办税事项省内通办,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全省地税系统所辖纳税人可在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
省内通办是指通过提升核心征管等信息系统权限,利用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结合我省实际,税务登记、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4大类13项217小项涉税事项纳入办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