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7.01.07 晋地税流字[1997]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
涉外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
涉外税收实行"集中管理"和省委、省政府对涉外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精神,现就
涉外税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对三资企业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原则,省地税系统的涉外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及涉外报表等工作,统一由流转税管理处负责管理,对口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涉外税收政策由流转税管理处会其它有关处室管理。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的涉外税收工作由流转税科负责管理。各县、市的涉外税收工作由税政股负责管理。
2、太原市、朔州市组建涉外税收征收局,统一管理本市范围内的涉外税收工作,其他地市所在地指定一个征收机构统一负责涉外税征收管理工作,各县市由县市局指定一个征收机构以县局名义负责涉外税征收管理工作;涉外税征收工作均不得下放到税务所管理。各地、市、县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涉外税收管理工作,并做好岗前培训。
二、税收计划及报表
涉外税收收入计划作为工作指标由省局统一下达、统一考核。税收收入报表和统计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实行双项考核,年终评比,确保
涉外税收任务的完成和
涉外税收报表"不重不漏"可信可用",做到准确、及时、无误。
三、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