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12]173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86203187)
》(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规定,确定相关所得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并依法为其办理项目合同备案和扣缴税款登记。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
)规定,要求居民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并协助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财税〔2009〕59号
)相关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相关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并将相关申请资料逐级呈报省局核准。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10]18号)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19号)的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除依法实行指定扣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
第三条第二款所得,符合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条件实行指定扣缴的,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
第三条第三款所得依法实行法定扣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审核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相关规定代扣税款并按照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