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8〕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暂行办法.doc
银行帐户调查表.doc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机关。
第三条 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和《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所有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三)当期所有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证明。
1.纳税人现金、银行存款余额帐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日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和纳税人公章;
3.纳税人银行存款账户中有不可动用资金,必须出具纳税人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或银行的证明材料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和纳税人公章。
(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期的《资产负债表》。
(五)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账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当期相关纳税申报表。
第五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受理及批准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受理机关,并逐级上报至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延期缴纳税款可批准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第六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
(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核查程序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进行到户核实调查,核查的内容:
1.依据《
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