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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一[2000]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第一段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 、[1996]20号)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废止。第一条免税范围中“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废止。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经与省经贸委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和统一政策标准,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1996〕20号)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免税范围

资源综合利用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是指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

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它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