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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后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废止后替代执行税总发〔2019〕75号


为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辽宁省国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单位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除外。 2014年4月15日
一、报送范围
在辽宁省税务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