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6]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七款“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经济实体,自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批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所得税”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5〕18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8号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鲁财税[2006]6号
)以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保障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一)享受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执行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的优惠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业兼营其他非免税项目的,能单独核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对收入全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