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2]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4-27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依法征税,规范税收征管,根据
营业税和
个人所得税现行规定,对农民建房
营业税和
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农民自备建房材料请工匠和亲朋好友帮忙建房,工匠按天支付工资,此种行为属于自建房屋行为,不征收
营业税。
二、对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建安企业、施工队承包的农民建房和包工头按房屋面积、间数承包的农民建房,一律对相关的建安企业、施工队和包工头征收
营业税。
三、对包工头和工匠从事农民建房取得的收入,达不到税法规定的征税标准的,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提高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是当前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