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地税实际,现将我局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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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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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纳税人 |
省地方税务局 |
行政许可 |
2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
纳税人 |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
行政许可 |
3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纳税人 |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
行政许可 |
4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纳税人 |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
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