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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现将我省开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省国税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确定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三)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符合上述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可以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申请作为试点企业,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见附件1。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所列条件的会员,并通过试点企业自己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必须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2。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对试点企业本身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试点企业不得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此类业务,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内容见附件3。

五、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增值税开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doc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doc

3.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备内容.doc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



关于《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 税总函〔2017〕579号明确的试点内容,试点企业的确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等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

(一)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流程;

(二)试点企业与会员企业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三)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报备内容。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

申请

事项

(由

纳税

人填

写)

申请事项

本企业作为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申请作为试点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人名称

纳税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代开票岗位人员

无车承运人资质

国务院交管部门发文名称及文号

资格证书号码

经营资质有效期

本企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基本情况

本企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是否具备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功能

本企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能否实现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承办部门: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地市级税务部门意见

承办部门: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省级税务部门意见

承办部门: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四份,由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地市级和省级税务部门各留一份。


附件2

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模板)


协议编号:(物流平台简称第一个字母+年度+4位数顺序号,如:山西经纬通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经纬通达”,第1号协议编号即为jwtd20180001)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成如下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合作的基础,双方应共同遵守协议相关约定。

一、委托事项

甲方通过乙方互联网物流平台承揽的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务,由乙方为其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是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

(二)甲方应当在乙方互联网物流平台注册,并成为其会员。

(三)甲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通知乙方停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但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应当在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前通知乙方停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乙方仅能对甲方通过其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乙方代甲方办理的涉税事项主要是指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乙方按月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甲方。

四、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其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二)因一方责任致使国家税款损失的,具有实际税款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并拥有向另一方追偿损失的权利。

(三)因客观情况使本协议无法继续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终止协议的履行。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六、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乙方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协议签定日期:年月日协议签定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3

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备内容

试点企业名称:

试点企业纳税识别号:

代开发票期间: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代会员缴税的完税凭证号码

会员名称

会员纳税识别号

会员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号码

会员道路运输证号码

平台交易单号

运输起运地

运输到达地

运输货物名称

运输车辆号牌

托运人名称

收货人名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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