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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全省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全省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6〕2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7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推进“出口收汇网上报审系统”的工作,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 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91号)要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外汇局”)决定在辽宁省(不含大连)所有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传输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2006年9月1日以后通过“出口收汇网上报审系统”进行外汇核销的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外汇核销退税电子数据中注明的核销日期为准),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无需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出口收汇已核销”章。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2006年9月1日起,省外汇局按日向省国税局通过“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传送企业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2006年9月5日前由各市外汇管理支局按原有模式向各市国家税务局传送2006年8月31日前企业出口收汇已核销的退税电子数据。

三、税务机关以省外汇局通过“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传送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作为审核出口货物外汇核销的法定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