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1-2-20                         川国税发[200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四川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重庆市各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0〕19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四川石油管理局在川渝两地为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税字[2000]3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九条的规定,不属于《补充通知》第二条“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范围。其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的缴纳办法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