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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86-5-6                                                [86]财税协字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血书中,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同新加坡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业经财政部以(86)财税字第105号通知,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执行中若干总是和条文解释明确如下:
一、税收协定第十条股息的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是结合新加坡现行所得税制的篱行民政部商定的。按照新加坡现行税法规定,对股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只对公司的营业利润按40%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因此,在协定中明确,新加坡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的股息,在新加坡除了对公司利润或所得应征收的税收以外,以股息免征任何税收。但应新方要求,在协定中明确了两点:
一是不影响新加坡对公司征税的税率调整。因为新加坡对公司所得税实行隔年征税方式。对公司的当年利润需在年度终了后的次年进行征收,而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必须是税后利润。如果公司用当年利润分配股息,由于该利润尚未缴纳公司所得税,应在用于分配的利润中,按照新加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把应缴的公司所得税扣留下来。对这种扣留下来的公司所得税在次年征收时其所适用的税率可能会有调整。如新加坡现行的公司所得税率为40%,现已决定在1987年对公司1986年的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时,调低为33%。基于新加坡的税制民政部应新方要求,在协定中明确,对新加坡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的股息免征任何税收的规定,不影响新加坡按其税收法律规定,对其居民公司支付股息扣留的公司所得税,可以参照下一年度的适当税率进行调整征收;
二是不影响新加坡将来对股息实行征税。如果新加坡将来对其居民公司支付的投息实行征税时,则应与我国实行相同的限制税率。
二、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减免税限制的规定,也是应新方要求商定的。因新加坡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只就其汇入新加坡的进行征税。为了限制其居民在中国取得的所得,享受中新税收协定待遇,并不把利润汇回新加坡,而转移到避税港进行逃税避税,并避免只在新加坡设立一个挂眚公司,而将其实际经营机构设在避税港,由于享受中新税收协定待遇而形成在中国和新加坡都征不到税收的民政部新方要求在协定中专列一条,对享受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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