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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宁市推进名医名科名院工程计划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宁市推进名医名科名院工程计划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海政办发〔2017〕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扎实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全面提升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能力,加快建设品质生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17〕11号)、《关于实施潮乡英才计划的意见》(海委办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海宁市名医名科名院工程计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贯彻新形势下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适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围绕“名医带名科、名科创名院”发展思路,坚持“引进、培养、管理”三者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到2020年,基本形成人才梯队合理、重点学科突出、医院品牌鲜明的良好局面,全面提升医疗卫生计生软实力,为建设健康海宁、优化品质服务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术保证。

  (一)引育名医。加快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到2020年,引育名医10名、医学学科带头人20名、后备学科带头人30名、硕(博)士学位研究生40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200名,柔性引进省内外知名医学专家30名。各类卫计人才队伍均衡发展,城乡区域分布更趋合理,素质和能力不断提升。

  (二)建设名科。加强医疗机构人才培养、设备购置、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等方面的重点投入,到2020年,嘉兴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力争实现零突破,争创浙江省县级医学龙头学科3个、嘉兴市重点扶持学科5个、海宁市重点学科10个,薄弱和空白学科明显补强。人才发展平台建设持续强化,新创建1个嘉兴市级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实训基地、名师名医工作室),力争获得5项嘉兴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15项海宁市级科技进步奖。

  (三)争创名院。鼓励市级医院通过托管办医、医疗联合等形式开放办院,做精做强。到2020年,市人民医院“三甲”技术达标科室数基本满足三甲医院评审要求,市中医院巩固海宁市中医(中西医结合)龙头地位,市中心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康华医院争创三级乙等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争创二级甲等医院。新创建全国满意乡镇卫生院1~2家、浙江省甲等卫生院1家、浙江省百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充分发挥人才发展平台和创新载体的整体功能,促进全市卫生计生事业的协调发展。

  (一)积极引进医学人才。

  1.明确重点引进对象。重点引进符合《海宁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试行)》要求的各类医学领域顶尖人才、高端人才(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高级人才(嘉兴市级、海宁市级)和基础人才。对海宁市级高级人才以上引进对象,按海委发〔2017〕11号文件精神给予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等价金额补贴或租房补贴。

  2.改进人才引进机制。对高端人才,经考察后可以直接引进录用;对高级人才,经审核同意后可进行自主招聘录用;对基础人才,根据当年紧缺专业目录和分类招聘政策公开招聘录用。对特殊重点人才,可采取“一人一议”方式引进录用。

  3.完善柔性引才力度。大力实施接轨沪杭工程,加大与省内外三甲医院、医学重点院校的合作办医力度,吸引知名医学专家和高层次人才来海宁注册执业,并积极探索建设高层次人才发展平台,带动全市医疗服务能力和卫技人员专业水平的提升。

  (二)加强人才培养提升。

  1.加强学科带头人培养和奖励。奖励嘉兴级以上名医和学科带头人。对首次被评为省名中医、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及以上培养人选、嘉兴市杰出人才重点资助对象的,奖励单位8万元。对首次被评为嘉兴市名中医、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选、嘉兴市杰出人才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嘉兴市医学领军人才的,奖励单位4万元。对首次被评为“南湖百杰”优秀人才、嘉兴市杰出人才第二层次培养人选、嘉兴市卫计系统“351”人才的,奖励单位2万元。

  2.鼓励优秀医学大学生回归。重视本土优秀医学后备人才储备,增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后劲,对当年高考成绩优异(第一段上线考生)而被高等重点院校医学类紧缺专业(本科为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放射医学、精神医学,研究生一级学科为临床医学)录取,且同意毕业后回海宁工作的海宁籍优秀高中毕业生,给予“医学助学金”奖励。其中,考入“211”、“985”工程院校的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奖励,考入其他重点院校(经市人社、卫计、教育部门商定公布目录)的按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奖励。对符合同等条件正式录取的在读海宁籍学生,凡毕业后愿意回海宁工作的,按相同政策给予奖励。

  3.深化“大学生村医”计划。完善以定向培养为主、定向招聘为辅的基层人才引育机制;继续实施学费代偿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加强基层人员岗位培训和素质提升,到2020年全市社区医生基本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定向培养基层社区医生,按本科生每人4.6万元(温医仁济学院每人5万元)、专科生每人2.6万元标准补助。对招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医学类(医师资格考试类别)毕业生,按本科生每人4.6万元、专科生每人2.6万元标准补助。

  4.健全人员培训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在岗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基层技术人员定期进修学习机制,整体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市级单位每年选派10名以上临床业务骨干到上级三甲医院进修学习(挂职锻炼),鼓励医务人员立足本职岗位成才。对派出人员到上级三甲医院进修学习(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单位,按每人每年1.8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三)强化名科名院建设。

  1.推进重点学科建设。从本市医学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着手,培育打造一批具有海宁特色、在区域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重点学科(专科、专病中心)。对列入省级重点扶植学科或浙江省县级龙头学科的安排科研经费30万元,创建成功的奖励25万元;对列入嘉兴市级重点学科(专科、专病)的安排科研经费20万元,创建成功的奖励20万元;对列入嘉兴市级重点扶植学科的安排科研经费15万元,创建成功的奖励15万元;对海宁市级重点学科(专科、专病)的安排科研经费10万元,创建成功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建成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实训基地、名师名医工作室)等高层次人才平台的,分别给予单位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2.鼓励医学科研创新。鼓励医务人员主持研究具有较大价值和良好效益的医学科研攻关项目,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部(省)级科技立项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部(省)级及以上的一、二、三等奖科技奖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省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嘉兴市级一、二、三等奖科技奖项的,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

  3.奖励医院上等级。以等级医院评审为契机,坚持软硬件建设同步推进,全面提升市级医院的技术服务水平和综合实力。对成功创建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医院的奖励200、100万元,对成功创建为二级甲等医院的奖励50万元。对成功创建全国满意乡镇卫生院(全国百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奖励25万元,对成功创建浙江省甲等卫生院、浙江省百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奖励15万元。通过复评的减半奖励。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名医名科名院工程推进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为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负责做好名医名科名院工程的宏观政策指导;市编委办负责统筹编制管理,安排好年度用编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监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薪酬制度改革的政策指导,以及新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的审核监督;市教育局负责本土人才医学助学、定向培养招录的在校政策宣传和生源信息核对;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做好人才引进集聚、培养提升、学科建设、医院上等级等具体工作。

  (二)落实保障措施。市财政按照名医名科名院建设工作实际安排当年度专项人才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联合商定。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9号)、《关于提高儿科医生、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嘉政办发〔2013〕144号)精神,对历年来在镇(街道)卫生院从事基层卫生工作满30年以上的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