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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保合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保合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7〕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2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 浙政发〔2014〕36号精神,积极运用保险工具及机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生,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驱动供给。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进一步拓展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的领域,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推动保险业持续扩大有效供给。

  (二)突出重点、保障基本。围绕支农惠农、社会养老、精准扶贫、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按照社会政策托底的要求,坚持政保合作的政策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支持商业性保险与政策性保险衔接,为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补充保险服务,满足其更高层次的保险需求。

  (三)条块结合、分类推进。遵循大数法则的保险规律,在大病医疗等领域,由市级统筹、分级实施,降低保险成本、提升保障水平。根据保险业发展趋势,对照我市保险需求和供给短板,分类推进保险“增品、扩面、提标”,在环境治理、巨灾减灾等领域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突破。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诚信规范,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保险深度达到4%,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发展农业保险,强化三农保障

1.健全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完善和落实保费财政补贴政策,降低农民保费负担。完善阶梯式保障标准,满足参保户个性化的保险需求。推动保险模式创新,积极探索推广市场价格指数、气象指数等新型保险试点。开展农业保险协同推进机制试点。建立健全畜禽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2.积极发展特色农业保险。推动湖羊养殖、茶叶低温气象指数等地方特色保险扩面提升;围绕地方特色农业发展,积极开发新的险种,并争取纳入省级试点目录;建立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政策条款动态调整机制。力争到2018年完成湖羊养殖保险试点全市扩面和茶叶气象指数保险德清扩面;到2020年新增1-2个地方特色险种。

3.持续优化农业保险服务。支持保险机构依托基层单位,加快健全乡、村两级保险服务体系,确保每个乡镇都有保险服务站、每个村都有协保员,提升涉农保险服务水平,2018年底前,实现乡镇保险服务站100%覆盖。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工作。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优化“三农”保险服务。

(二)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改进社会治理

1.加快推动环污责任保险。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和投保领域,在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力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2018年达到50%、2020年达到90%;探索将保险机制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与日常监管体系。

2.大力推动安全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民事责任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在食品安全、校园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等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领域,实施责任保险,加快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升发展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积极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积极推行保险服务参与行业安全宣传、风险预警和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损失评估等综合风险管理。

3.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拓展医疗责任险覆盖面,逐步实现市县镇三级公立医院全覆盖,并进一步扩大到基层医疗机构;鼓励民办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力争到2018年前,实现市县镇三级公立医院全覆盖;2020年前实现公办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100%覆盖,民办医院覆盖50%以上。健全医疗责任险应急响应机制,强化综治维稳、司法调解、保险理赔的联动,建立集应急响应、纠纷调解、理赔核定等功能为一体的理赔处理中心。

4.试点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领域实行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发展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险种;鼓励开展预付款支付保证保险、分包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等符合建筑市场需要的其他类型的工程保证险种。

5.积极试点开展巨灾保险。针对国家和省级巨灾保险未覆盖、属于我市市情特点的自然灾害,启动巨灾保险工作,采取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的方式,逐步建立由政府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性巨灾保险共同组成的多层次巨灾保险体系。将保险全过程风险管理技术纳入灾害防范救助体系,完善防灾规范和防灾标准,提升灾害事件管理能力。

(三)提升发展健康保险,加强民生保障

1.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完善盈余分配和亏损分担机制,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健康发展,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有序推进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工作,通过政府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强化保险机构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

  2.加强弱势群体保障。鼓励发展老年人意外险、残疾人意外险、未成年人意外保险等,支持开发各类养老、健康医疗和失能收入损失、政策性长期护理等商业保险,稳步提升低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险覆盖面。

  3.发展商业补充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根据省政府部署,探索开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试点。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推广新农合补充意外保险,支持发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四)拓展保险服务功能,助推经济发展

  1.深化科技保险试点。鼓励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加快推动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增量扩面,力争至2018年前保证保险贷款余额2亿元左右,2020年达5亿元。探索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试点,支持发展专利执行和责任保险,分散和化解科技企业的技术和市场风险,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提供保险保障。

  2.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增加出口信用保险的服务供给,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完善小微企业承保模式,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服务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力争至2018年覆盖率达35%,至2020年达40%。推动发展进口信用险和国内贸易信用险,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的融资便利功能。

  3.推动“险资入湖”。充分利用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引导保险机构通过股权、债权、基金、项目等多种形式,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和养老服务产业链整合,投资建设养老社区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定向大额协议存款、购买或建设办公用房等形式实现在湖资金运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是推进政保合作的实施主体,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导和推动政保合作的责任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服务我市经济转型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保险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工作。对重点政保合作项目,各县区、各牵头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制定推进方案,确保实施项目顺利推进。市保险协会要加强行业引导,组织各保险机构深化服务创新,强化保险服务有效供给,精准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要狠抓工作落实,建立考核通报机制,定期通报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每年度开展县区、责任单位、保险机构考核。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金融办负责承担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和相关政策研究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完善我市农业保险运行机制;由市环保局牵头,推进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由市卫生计生局牵头,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扩面;由市公安局牵头,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扩面;由市民政局牵头,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扩面提标;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推动大病医疗保险扩面提升和政策性长期护理险试点;由市商务局牵头,加快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由市科技局牵头,推进科技保险工作;由市经信委牵头,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试点;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牵头,开展区域性巨灾保险试点;由市建设局牵头,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试点;由市质量技监局牵头,推进电梯使用责任保险试点。

(三)加大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各级各部门应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逐步改变财政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环节,从直接分配资金、项目到企业改变为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各县区要建立保险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效突出的政保合作项目和保险创新业务给予奖励。各县区要制订并落实相关政策,对引进或组建的保险法人机构或地区总部机构给予支持,对于高端保险管理技术人才在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和便利,吸引保险机构、人才、资金聚集。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