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盐政发〔2013〕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3月3日《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0〕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50号 )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浙政发[2007]50号)和《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2]153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作如下调整:
一、征收范围:
(一)适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级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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