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4日《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兰政办发〔2020〕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2.兰溪市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附件1
兰溪市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企业名称 (经营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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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幢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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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所有人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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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所有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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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产权信息 |
□产权证号: □未取得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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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经营性用房 □住宅、车库、辅房 □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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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取得方式 |
□租赁 □无偿使用 □自有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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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 |
□商务秘书企业和其托管企业 □工位号注册企业 □不属于前两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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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投资人已阅读《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兰溪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已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的要求,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兰溪市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范围。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6、使用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知悉《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民法通则》、《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管理规约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兰溪市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序号 |
实际生产经营活动项目 |
禁设区域(场所) |
依 据 |
1 |
全行业 |
1.违法建筑; 2.经鉴定的危房; 3.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
《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第7条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1.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 2.居民住宅楼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7条 《关于加强执法监管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
3 |
营业性娱乐场所 |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其中游艺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出入口的交通行走距离不得少于200米;歌舞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范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7条 |
4 |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5.城市建成区内; 6.依法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1条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 《兰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域划分规定(试行)》 |
5 |
私人会所(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 |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3条 |
6 |
活禽交易 |
城乡农贸市场不得经营。 |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5条 兰溪市人民政府通告 |
7 |
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 |
市区范围的住宅区内及除沿街一楼住宅外的住宅。 |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6条 |
8 |
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 |
1.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人民防空工程; 3.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7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 |
9 |
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2条 |
10 |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 |
1.城市市区(批发、储存仓库); 2.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 3.面积小于10平方米(零售); 4.周边50米范围内已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 5.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距离100米以下(零售); 6.市政府划定的烟花爆竹禁售范围。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4、16条 |
11 |
废旧金属收购 |
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市委市政府或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禁止或限制的区域。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 |
12 |
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 |
市区主城区区域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 |
《兰溪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