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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4〕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4日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兰政办发〔2020〕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4〕13号)、《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府责任,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托底型养老、扩大普惠型养老、支持社会化养老,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二)基本原则

1.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2.坚持保障基本。着力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3.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4.强化规范管理。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公开、透明、平等、规范审批。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构建养老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完善养老服务准入、退出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1.增强服务。全市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各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全面确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每百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力争达到70%。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级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

2.扩大产业。以老年生活照料、健康服务、文化娱乐、休闲旅游、养生疗养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培育若干个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集团,形成一批富有活力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

3.优化环境。健全政策法规,规范行业标准,完善监管机制,应用信息技术,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开展养老志愿服务,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二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其余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到2017年,基本实现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照料中心要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

2.发挥各类服务设施的作用。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效益。

3.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4.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和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形式多样服务。

(二)进一步抓好养老机构建设
  1.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及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市福利院和乡镇(街道)敬老院,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机构。在确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同时,要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养老机构建设布局及规模。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鼓励个人利用村民自建住宅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公安消防、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

3.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工作。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运营补贴力度。原则上今后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都要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行。

(三)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加快服务设施建设。通过整合文化礼堂、农家书屋资源,设施改造、提升功能,推进建设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通过兴建村级老年公寓、养老中心及配套服务设施,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乡镇敬老院通过扩建转型升级为养老服务中心。

2.建立长效运营机制。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范化管理和运作,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运营资金。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的基础上,开展邻里互助、创新志愿服务。鼓励农村老年人协会等参与照料中心的服务与管理。

3.拓宽资金渠道。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4.建立协作机制。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敬老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

(四)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1.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引导乡镇(街道)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养老护理床位,鼓励兴建老年康复医院,提高老年医疗康复水平。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并优先受理、审核、审批,发放执业许可。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与周边机构(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推进养医结合服务社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使老年人不出社区、不出家门就能够享受到专业的照料、护理、保健等服务。

2.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医务室),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人力社保(医保)部门要按照省有关规定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同时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医护人员管理、培训和业务监督,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五)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

1.落实服务标准。贯彻执行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标准,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2.完善收费和定价机制。根据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和老年产品用品定价有关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和价格机制,统一收费项目,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其自主确定。

3.加强信息管理。依托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等提供“一键通”电话、固定式呼叫器、GPS定位器、红外监测遥控器、智慧型摄像头等电子呼叫设备。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利率定价,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完善配套制约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2.创新金融产品。完善抵押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对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贴息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实施养老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养老经办服务。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充分考虑当地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和机构建设周期性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和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规划养老机构设置,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市政府要单列养老机构(含老年活动设施)用地指标,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优惠供应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市政府确定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示范项目,确需新增用地的,在年度用地计划中重点予以保障。对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并列入市政府重大产业项目的示范项目,按规定给予计划指标。

公办福利性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养老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机构。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并用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三)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政策
  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 20平方米 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市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考虑方便老年人活动,为老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养老服务用房,按照社区设置进行统筹规划和调配。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机构,其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免征森业植被保护费,免征新墙体基金,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乡镇敬老院五保供养老对象全免),用电、用水、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收取。

对经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凡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小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地税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其他税费支持政策,按照《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浙政发〔2011〕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