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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七条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七条意见
湖政发〔2020〕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质量赶超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8〕43号)和《中共湖州市委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两山"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对重新通过认定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市工业"双高"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

二、引导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对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对符合创建条件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创建期满后通过验收的,按省规定比例配套(市、区各按50%分担)。

三、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列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配套支持。实施建设市级实验室梯队培育工程,对市实验室每家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市级重点实验室,每家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从认定制转为信用制方式建设的有关平台载体,创建期满后通过验收的再予以补助。

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