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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七条意见【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七条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发〔2020〕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质量赶超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8〕43号)和《中共湖州市委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两山"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对重新通过认定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市工业"双高"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