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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政办发〔2015〕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4月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规范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4〕50号)和《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的补助资金。
  各县(市)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当地配套支持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试点扶持资金规模。
  市区电子商务配套政策按现行的市区网络经济扶持政策执行,现代物流和服务贸易配套政策按市区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的原则。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合理。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给予倾斜。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扶持资金只能用于试点项目的建设、改造和发展,不得用于征地、建设楼堂管所等与试点非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讲求实效的原则。试点项目完成后应着重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扶持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必须是在金华市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适用于上述单位实施的符合试点工作要求的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服务贸易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对公益性、公共性强的试点项目、产业化及市场应用重点示范工程给予扶持,以及服务体系建设支出。
  试点项目应符合《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金服组〔2014〕3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和《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申报指南》(金服组〔2014〕2号)相关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项目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及研发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包括用地成本、非生产性房产购置、消费性车辆购置以及差旅费、员工奖金福利等开支。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直接补助等方式对试点项目进行扶持。其中,成长性较好、模式创新、具备一定盈利能力的项目优先采用股权投资和产业基金方式扶持;投资规模较大、能够获得贷款的项目优先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扶持;公益性、公共性强的项目优先采用直接补助的方式扶持;已实施并实现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扶持。
  单个试点项目原则上只能采用一种扶持方式。对投资额度大且公共性或示范性强、对产业提升有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经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采用多种方式予以支持。金华市现代服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服投公司)作为政府股权投资的持股者和产业基金代持公司。各县(市、区)原则上每年应推荐2个以上项目给市服投公司作为股权投资的备选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建立金华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基金,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由试点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支持资金总额和对应股权份额,并按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按最高不超过被投资单位投资后所有者权益和该单位试点项目总投资额中较低者的50%给予支持。
  (三)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按最高不超过试点项目实际融资额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融资费用的60%给予补助。实际融资费用低于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费用的,按实际融资费用计算补助额。
  (四)对于公益性、公共性服务项目(仅限公共服务平台),对单个项目补助额按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已享受本政策的公共服务平台不再重复享受其它公共平台扶持政策。各县(市、区)原则上每年申报推荐1-2个项目,具体项目由领导小组审定。
  (五)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对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奖励资金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六)试点期限内,项目资金支持总额可根据我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以及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确定。
  第九条 试点工作中发生的项目评审论证、项目公示与公告、项目库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费用可从扶持资金列支。

  第四章 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十条 各项目建设组(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网络经济局)对试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试点项目投资计划、贷款计划、当年预计投入,以及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确定的项目投资计划、贷款情况,提出各试点项目资金扶持方式和当年资金预安排意见,并排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占试点项目总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