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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7〕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海宁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引资质量和水平,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多渠道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及知名品牌,推进我市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般是指具有一定实力和良好信誉的国际组织、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团体、工商企业及其代表处、办事处或个人。



第二章 奖励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 奖励原则。

  通过中介机构引荐在海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或为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二)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外商投资企业实到外资300万美元及以上,内资企业实到内资30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及以上。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重点项目奖励标准:对新引进(含并购)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