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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6〕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 国发〔2015〕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5〕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不断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 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

  二、着力“兜底线”,扎实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积极推动重度残疾人“惠民医疗”民生项目在全市普及,对于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残疾人,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加快出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的保障政策。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

  (二)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水平。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逐步调整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制条件,推动各区、县(市)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80%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有康复适应指征的残疾人给予适当康复补贴,并积极利用既有的康复设施为残疾人提供最大便利。

  (三)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落实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若干意见,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补贴标准根据护理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3.残疾人康复补贴。整合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补贴政策。加大康复救助力度,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可给予适当补贴。

  4.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落实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各项扶持政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困难的,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确保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各项扶持政策得到落实。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市残疾人意外保险全覆盖成果,确保残疾人合理的理赔和诉求得到应有的落实。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可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收入。

  (四)优先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中,要优先安排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统一纳入建设部门危房改造计划,建立“发现一户,改造一户”的长效机制。

  三、着力“补短板”,大力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各区、县(市)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优先招录(聘)残疾人。到2018年,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县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市残联残疾人干部的比例达到10%以上,县级残联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定或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各级残联要会同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定期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探索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机构按摩人员就业的路子。

  (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积极性,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各地可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一定的社保缴费补助。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三)拓宽残疾人就业创业渠道。加大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力度,出台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支持和补助。依据我市既有优势,大力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着力推动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可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确保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各区、县(市)要积极探索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待遇和履职尽责机制,以利于专职委员队伍建设和作用发挥。

  (四)促进农村残疾人增收。把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促进低收入残疾人增收,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异地搬迁等财政专项扶贫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按其安置残疾人数予以奖励,可同时享受就业补助等其他政策。积极创建残疾人扶贫基地,巩固发挥现有残疾人扶贫基地作用,吸纳更多农村残疾人就近就便就业,辐射带动低收入残疾人从事种养植业、加工业、新兴产业,为残疾人家庭增收,对基地吸收残疾人的给予政策支持。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提供等就业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大力扶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立培训成效与补助资金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推动和健全残疾人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费用补助。

  四、着力“促公平”,努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一)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和优化康复资源整合与配置,建立各级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实现机构间转诊转介有效对接。加强社区康复服务,加大社区康复在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中的考核比重。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服务能力,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强化市康复医院、市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功能,加强专业康复人才培养培训,建立中高级专业人才引进激励机制,着力打造市级残疾评定权威机构。落实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入职奖补政策。在临床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中强化医疗康复方面的内容,完善0—6周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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