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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年度十佳旅游龙头企业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年度十佳旅游龙头企业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政办发〔2015〕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4月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9〕27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年度十佳旅游龙头企业评选及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

  金华市年度十佳旅游龙头企业评选及奖励办法

  为鼓励和推动我市旅游业加快发展,推进“五大千亿”产业建设,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发〔2014〕1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每年对全市十佳旅游龙头企业进行表彰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注册及纳税登记的各类旅游企业。按照旅游业态分为: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游营运(互联网)公司,工商业旅游示范基地(工业、商贸类旅游景区),农业、文化、体育等融合旅游的新业态企业。
  二、评选条件
  1.申报表彰企业在当地具有较大规模和良好信誉。申报表彰的基本条件为:旅行社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上,税费合计50万元以上;旅游饭店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费合计300万元以上;旅游景区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税费合计100万元以上;旅游营运(互联网)公司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税费合计50万元以上;工商业旅游示范基地(工业、商贸类旅游景区)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税费合计1000万元以上且接待旅游者人数10万人次以上;农业、文化、体育等融合旅游的新业态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税费合计50万元以上且接待旅游者人数10万人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