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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补充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补充意见
嘉政办发〔2013〕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3〕42号),加快推动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 嘉政发〔2012〕103号有关扶持政策作如下补充:
一、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底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