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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

嘉政办发〔2016〕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2〕90号等精神,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进一步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抢抓发展机遇,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商业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政策及模式,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做大做强新能源汽车整车及相关零部件产业,突出市本级重点,推广辐射至全市,努力把嘉兴建设成为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重要城市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基地。
二、工作目标
(一)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效。大力推广新能源公交车、公务用车、私人乘用车、出租车以及环卫、物流等专用车、货车,重点推动公共交通用车由传统能源汽车向新能源汽车转变。“十三五”期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6000辆以上,其中2016年推广应用达到1200辆。
(二)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十三五”期间,全市规划建成充电桩5000个、充电站49座,其中2016年建成充电桩600个、充电站9座,形成布点均衡、设施完善的充电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商业运营模式,培育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三)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不断健全。积极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零部件骨干企业加速壮大,争取引进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项目,力争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一定突破,着力推动全市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业发展,打造具有嘉兴特色的新能源汽车产业生态体系。
三、具体措施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统筹制定规划,合理布局推广。市发展改革委要研究制定《嘉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嘉兴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前谋划、合理推进。
2.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大力推广新能源公交车,每年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占比不低于50%,且逐年提升。结合公务用车改革,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在公务用车中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公安、城管、环保、交通等单位更新或新增执勤执法车应优先考虑选择新能源汽车。
3.加快社会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鼓励环卫作业、邮政快递、物流运输、市区包车(企业通勤)、出租汽车、旅游客运等社会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
4.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支持设立新能源汽车营运及充电服务经营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商业运作。鼓励通过融资租赁、整车租赁、分时租赁、车辆共享等方式,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
(二)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规划建设。
5.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计划,因地制宜配置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市场化原则,鼓励公开竞争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充电量不计入单位耗能量。
公交、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鼓励优先在其专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在运行沿线合理安排或预留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用地,保障线路营运需要。物流、租赁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充分挖掘潜力,在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
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应积极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占比应不低于10%;鼓励引进社会资本,利用既有停车位参与充电桩建设和提供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鼓励同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拥有固定有效车位的已建住宅区居民申请安装充电桩的,应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提出统一安装申请并获取允许施工(电缆线路、表计安装)证明后,向所在区域电力部门报装充电桩,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应予以支持。鼓励物业公司统一安装充电设施,并将其纳入物业管理评价。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鼓励已建的公共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城市周边电厂、加油加气站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用充电设施。鼓励利用路边临时停车位配建公用充电桩。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6.简化充电设施建设审批。居民住宅区、单位、个人在既有停车位(库)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用地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简化审批程序。
7.加大用地支持力度。落实国家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鼓励在已有各类停车场所配建充电设施,保持现有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各县(市、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8.落实充电价格政策。按照《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要求,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本市充电服务费标准按不高于每千瓦时1.6元执行。
9.做好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电力部门要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新增配电容量需求,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力度,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要强化服务,保障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接网报装申请,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服务流程,缩短服务时间。
10.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管理。建设部门要制定居民住宅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明确物业公司、安装单位、居民个人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的责任,切实满足私人乘用车充电需求。
11.强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鼓励专业化的充电服务商发展,支持充电服务商参与各类充电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充电设施供用电环节监管,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完善落实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
12.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地方补贴制度。对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给予适当补贴。
对新能源公交车,按《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城乡公交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101号)规定执行。
对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按国家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国家和市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对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100〕,给予2万元/辆的补助,且市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扣除国家补助后车辆销售价格的10%;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1万元/辆的补助,且市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扣除国家补助后车辆销售价格的5%。
对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给予400元/千瓦时的补助,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每辆市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每辆市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以租赁、微公交等模式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其投资的新能源汽车及其充电基础设施总额(不含增值税,下同)达到1000万元的,视实际运行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补助。
对公共快充桩,在国家、省补助基础上,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经批准率先完成10个以上充电桩报建的小区,经考核评选列为示范小区的,给予物业公司2万元的奖励。
13.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53号),对纳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对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14.鼓励运输行业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对使用新能源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并达到集约规模的企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出台市场准入、许可延续、车辆更新等具体支持政策。新能源货车进市区不限行。
(四)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15.加快产业导入。允许和鼓励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进入嘉兴市场,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和零部件企业在嘉兴投资建厂。大力引进和培育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积极鼓励和支持动力电池企业集聚发展,引导和推进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提升新能源汽车的整车配套能力。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使用本市新能源汽车。
16.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攻关。鼓励相关企业加大研发和检测能力投入,通过设立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和联合开发等方式,加快突破重大关键技术和研发适应市场需求、有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五)完善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
17.完善基础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营运企业在营运车辆上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对车辆运行、充电状态、电池单体等实施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系统,为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提供基础支撑;制定新能源汽车抛锚、运营周转不畅、恶劣天气、客流激增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8.强化售后管理。在我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应在我市设立至少1个固定售后服务点,配备专业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确保汽车运行顺畅安全。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的公告》(公告2016第2号)要求,以车辆生产企业为主体,建立健全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机制,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
19.健全配套管理。公安部门应及时做好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工作,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消防部门要制定发布新能源汽车使用应急处置办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嘉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局、市质监局、嘉兴电力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二)细化分解推进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确保推广应用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督促和考核,做好统筹协调。各地要做好辖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相关产业培育工作,引导企业加快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的扶持政策及相关技术指标,使公众认识新能源汽车的环保及节能特性,增强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形成有利于推广应用的社会氛围。
五、附则
本意见涉及的财政补助(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分别在省下拨及市、县(市、区)各专项资金中列支,市本级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意见。
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