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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股改重组挂牌上市的十条意见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股改重组挂牌上市的十条意见

义政发〔2018〕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义政办发〔2019〕10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义政办发〔2022〕12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 ( 浙政发〔2017〕40号)精神,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企业股改挂牌上市步伐,鼓励企业通过实施并购重组做强做优。结合《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股改重组挂牌上市的十条意见(试行)》(义政发〔2016〕13号)实施情况,现就促进企业股改重组、挂牌上市提出如下十条意见:

  一、实行企业股改重组、挂牌上市全过程服务。强化与上级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实行企业股改挂牌上市行政审批代办制,对开展股改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合并、分立、股权转让、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相关部门要开辟快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环节,减免地方性规费。

  涉及遗留项目,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的;涉及补办不动产登记证的,在企业整改后,满足规划、质检和消防等要求的,相关部门必须给予及时办理。对历史遗留或需多部门协调的问题,给予专题研究解决。

  对证监会和中介机构要求出具的税务、环评、社保、消防、安监、住房公积金、城市规划、国土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相关部门必须给予及时办理。

  二、化解企业信贷风险。对正在股改、已完成股改、即将报会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创新方式,专题研究帮助企业化解对外担保。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开展股权、商标权、专利权和仓单等质押融资,积极进行债务重组,续展贷款期限,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等,拓宽企业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

  三、降低企业股改成本。支持企业为挂牌上市、并购重组等对接资本市场需要开展规范性股改。企业因股改需要转让土地房产且仍用于生产经营和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不调整土地出让金。在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情况下,企业及股东因股改需要转让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船等)或进行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股权结构调整,涉及权益变化部分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贡献,和经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调整而产生税收的地方贡献,给予企业100%奖励。企业在股改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股东按相关规定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贡献,给予企业100%奖励。对拟通过红筹模式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因上市需要搭建红筹架构及海外重组等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地方贡献扶持政策参照企业境内挂牌上市相关股改政策执行。

  新三板挂牌企业和完成股改的拟上市企业实行5年财政扶持政策。以该企业完成股改之前3年实际缴纳税收(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下同)以及企业完成股改之前3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自企业完成股改当年起,超过基数部分(企业因股改产生或补缴的税款除外,下同)的地方贡献,前3年给予企业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对计划通过红筹模式在境外上市的拟上市企业,完成海外重组当年起可开始享受5年财政扶持政策,以该企业完成海外重组之前3年实际缴纳税收以及企业完成海外重组之前3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自企业完成海外重组当年起,超过基数部分的地方贡献,前3年给予企业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对直接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拟上市企业,设立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可开始享受5年财政扶持政策,以该企业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实际缴纳税收以及企业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平均数作为基数,从第二个会计年度开始,超过基数部分的地方贡献,前3年给予企业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四、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上市、拟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开展非关联企业间并购重组实行政策扶持:企业并购重组市外优质企业,规模(以支付对价为准,下同)在5000万元(含)以上并将市外优质企业主营业务转移到我市设立子公司的;企业并购重组市内企业,规模在1亿元(含)以上的;市内企业被市外企业并购重组,规模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企业新投资方占总股本50%以上的;企业通过借壳上市的。以上情况因并购重组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本市企业(第一、二类情形给予本市并购企业)100%奖励,并购重组完成当年起3年内,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在本市年度税收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幅度部分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本市企业(第一、二类情形给予本市并购企业)80%奖励。对第一类情况并购规模在10亿元(含)以上,自子公司设立年度起6年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100%奖励。

  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涉及发行股份募资收购资产方式重组的与直接融资奖励不重复享受。

  允许并购重组企业间合并用水用电、排污许可证(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的除外)和亩产税收。涉及项目审批、环评、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书,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五、引导设立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并购重组基金。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资本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各类社会资本设立服务于义乌本地企业的股改挂牌上市、并购重组基金,在企业股改中增资入股企业,积极推进企业并购重组。

  六、优先保障募投项目用地。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和上市公司定增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予以优先解决,并视同本市重点项目和招商选资项目,享受同期同类项目优惠政策。

  七、提前兑现、分阶段实施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对完成股改且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市场挂牌的股份制有限公司,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对申请“新三板”挂牌企业分阶段予以200万元奖励:与具有证券执业资质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挂牌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券商内核并报送挂牌备案文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募资3000万元(含)以上且全部投资市内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对申请境内首发公开上市企业分阶段予以300万元奖励:与具有证券执业资质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报浙江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受理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境内借壳上市并完成资产交割及股份登记的本市纳税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义乌的,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以红筹模式通过境外控股平台在境外主要证券市场首发上市,且主要经营地在我市的本市纳税企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奖励:与中介机构(保荐人或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海外重组,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在境外首发上市后,再给予150万元奖励。

  市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义乌的,且对义乌产业结构布局或招商引资有重大推进作用的,专题研究确定扶持政策。

  八、支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首发、定增、配股、发债等实现直接融资,对募集资金1亿元(含)以上且50%(含)以上投资市内的,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同一批文下一单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按实际发行总量(不含滚动发行量)享受此项奖励一次。

  挂牌上市企业募集资金5亿元(含)—10亿元投资市内的,以投资计划开始实施之前3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平均数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的地方贡献,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募集资金10亿元(含)以上的,超过基数部分的地方贡献给予6年100%奖励。

  九、鼓励解禁的限售股在义乌减持。本市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持有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外地上市公司(需在本市有重大投资项目)限售股的持有人在本市证券机构开户、减持限售股的,按其股权转让形成的地方贡献,均给予80%奖励。

  十、加强中介机构资源整合。建立一支以境内外知名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机构为核心的专业化队伍,组建股改挂牌上市、并购重组专家团队,为企业提供专业化、全流程、多维度对接资本市场服务。建立中介机构业绩档案,为企业推荐资信良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

  企业完成股改或海外重组后新增税收地方贡献5年财政扶持政策应用特殊情形:2016年3月13日前完成股改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以该企业2013年、2014年、2015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自2016年起参照本意见第三条实行5年财政扶持政策;2016年3月13日起至本意见实施前完成股改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从完成股改后一年起参照本意见第三条实行5年财政扶持政策。企业享受新增税收地方贡献奖励范围以本意见第三条规定为准。

  实施容错免责制度。各镇街、部门在办理企业股改挂牌上市相关事项时,符合我市鼓励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相关政策规定的,对具体经办人实施容错免责。

  本意见支持本市企业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限定为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

  本意见支持对象如同时可享受本市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天后施行,配套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管理办法另行修订。《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股改重组挂牌上市的十条意见(试行)》(义政发〔2016〕13号)同时废止。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股改重组挂牌上市的十条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14信息来源:金融办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 ( 浙政发〔2017〕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