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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兰政发〔20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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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拓展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空间,增强项目承载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 金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新建市级小微企业园区22家以上,其中经济开发区6家以上,每个乡镇(街道)至少1家;新建(改扩建)标准厂房200万平方米,推动孵化规上企业100家以上。规范小微企业园区建设与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水平,满足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需要。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统筹规划

1.明确园区定义。小微企业园区是指具有明显产业特色和明确功能定位,具备相应规模,符合相应建设标准,具有完善功能布局,拥有统一的建设和管理主体,实现集中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平台。市园区办负责小微企业园区备案认定。

2.实施规划引领。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小微企业园区建设主体责任,设立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科学编制小微企业园区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3.创新建设模式。鼓励采用“园中园”模式,在乡镇工业功能区内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园区;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三改一拆”整理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区;鼓励利用旧厂区、旧厂房建设小微企业园区;鼓励采用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区。

4.优化园区设计。综合考虑园区定位、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因素,加强小微企业园区总体设计,明确功能布局、建筑规模、厂房结构、配套设施等内容,合理规划生产、展示、仓储、物流、办公、停车等功能区块,合理设置人流、物流、车流、信息流。

(二)明确建设标准

1.规模条件。以制造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

2.控制指标。小微企业园区用地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4以上(工业地产项目建筑容积率上限3.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工业地产项目不高于50%),厂房层级一般应达到4层以上,厂房结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

3.配套设施。园区道路、电力、通信、供气、供热、给排水等基础配套设施齐全,集中配套一定比例的食堂、办公场所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按不大于7%的比例。实施雨污分流,污水入网。不能实施污水入网的,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地产项目用地范围内(商业用地的除外)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鼓励建设消防站。

(三)规范建设行为

1.激活建设主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积极探索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投融资方式,因地制宜选择政府主导开发、龙头企业开发、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发、企业联合体建设、行业协会牵头建设、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开发等模式。采用工业地产开发模式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开发单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资质。

2.制定建设方案。建设单位应按照小微企业园区总体设计要求,制订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要明确小微企业园区建设选址、发展目标、产业定位、功能布局、建筑规模、容积率、厂房结构、建筑特色和风格、招商方案(工业地产项目要明确房产销售的最高价格、自持比例等)、投资模式(联合开发模式的,须明确投资比例、分摊方法)、细化的分割方案(工业地产项目要明确可供分割的最小单元)和建设进度要求等内容。要明确环保设施、研发平台等公共配套设施,明确物业管理办法。

3.依法依规审批。小微企业园区建设项目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消防安全、能评、环评等手续。建设单位制订的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方案,报市园区办备案。项目竣工后,做地主体和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对相关建设指标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小微企业园区初始运行约定期限届满后,对有关经济指标进行履约认定,通过履约认定后可换发不动产权正式证。

4.加强项目管理。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与小微企业园区建设业主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开发建设要求、价格限制、企业入园、最低亩均产出、企业退出等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5.严格项目施工。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要求实施,确保工程质量。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加强产权管理

1.采用租售模式。鼓励小微企业园区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小微企业园区可根据建设方案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和转让(销售)。采取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区项目,产权销售及不动产权属登记参照房地产管理模式办理。

2.明确分割标准。工业地产开发的小微企业园区可进行产权分割,单个入园(包括出租和出售)企业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园区内道路、绿化、配电、消防等公共设施用地,属于小微企业园区业主。

3.鼓励主体自持。社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区,鼓励开发主体自持,在《项目管理合同》中明确自持比例、自持年限等,开发主体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且不可销售和转让。园区非生产用房、配套设施一般由开发主体自持。以联合方式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区,建成后允许按约定的股份比例登记到联合体名下,或分割转让到单位股东名下。

4.规范转让行为。入园企业按照购置合同购得小微企业园区厂房,并按合同约定使用。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需按照购置合同约定进行规范转让,受让方应符合小微企业园区入园相应标准。属地政府(管委会)享有优先回购权。

(五)加强园区管理

1.设置运营主体。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模式,推动建立产权清晰、职责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园区运营机构(物业管理公司),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积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或市内外专业园区运营商等参与小微企业园区运营管理。

2.加强物业管理。小微企业园区项目开发单位必须按照约定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内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对项目园区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

3.规范企业入园。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严把企业入园关,制定入驻企业审核规定,以及准入条件,依法严格审查能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各小微企业园区要建立产业项目负面清单。

4.入园企业条件。入园企业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园区产业定位和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必须具备法定的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或依法通过审核审批。

5.加强服务指导。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入驻,为入园企业提供商务办公、产品设计、网络营销、技术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