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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12〕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快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0〕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1〕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完善并落实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满足家庭生活多样化服务需求,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扩大就业规模,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基本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化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培育家庭服务行业市级示范企业100家、省级10家,建设10个示范性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基本建立完善家庭服务网络体系;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企业、家庭、从业人员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到2020年,形成覆盖城乡、惠及全民、较为健全的家庭服务体系,能够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制订实施发展规划。根据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订全市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二)统筹重点业态发展。根据家庭服务需求,明确不同时期家庭服务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妇幼(婴)照料服务等业态。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兴办专业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结合新市镇和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加快发展面向广大农村的家庭服务。
(三)培育家庭服务市场。积极鼓励各种社会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各级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营造开放、竞争、有序的家庭服务市场秩序。支持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出去”,拓展家庭服务业发展空间。
(四)推进信息平台建设。依托市、县(市、区)社区服务求助中心,以“96345”为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建立全市统一的家庭服务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依托宽带、通信、数字电视等网络,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家政服务信息网、社区服务信息网等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托家庭服务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规范、有序的家庭服务体系。
(五)发挥社区作用。加快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统筹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社区家庭服务场所建设,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落实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降低家庭服务企业创业门槛。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设立家庭服务企业、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放宽家庭服务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家庭服务企业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最低首付20%,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除有特别规定外,家庭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除从事商业零售、餐饮等规定的经营活动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允许业主将住宅改变为家庭服务企业经营性用房。
(二)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将我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扶持范围。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支持家庭服务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健全服务网络。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品牌(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的家庭服务企业,按照《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11〕41号)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各种摊派行为,切实减轻家庭服务机构负担。
(三)鼓励家庭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我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
1.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免费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等“一条龙”服务,并加强跟踪指导和帮扶。上述人员初次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2〕86号规定执行。
4.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对进入基地的家庭服务业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相关政策扶持,并根据基地内创业企业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和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对创业孵化企业吸纳从业人员参保情况进行认定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孵化企业参保人员社保补贴,享受期限暂定3年。
5.大力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6.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四)加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扶持。拓宽家庭服务业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0万元。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可申请一次性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到期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的,贷款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不贴息)。
(五)落实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1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级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落实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维修服务、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等服务业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15年,并按规定及时扩大范围。物业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家庭服务业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经税务机关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审批,家庭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鼓励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经税务机关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审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工回乡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实行收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登记服务、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落实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积极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家庭服务业,做好重点社会养老服务项目用地保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实行社会养老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四、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一)推行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要积极做好家庭服务业各项服务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对牵头制订并完成国家家庭服务业相关标准的企业,按照《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11〕41号)规定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二)加强家庭服务业市场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协会责任明确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发展。家庭服务经营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定量流动资金和足够的技能人才。家庭服务业企业开展职业中介服务的,要严格按照《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