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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3〕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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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发挥民间投资“稳定经济增长、促进转型升级、改善社会民生”的作用,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充分激发投资增长的内生动力,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转型升级”的总体目标,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落实扶持政策,健全管理机制,切实将国家、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民间投资平稳较快增长。
(二)基本原则。
——坚持“非禁即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对民间投资开放。
——坚持“平等对待”。凡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
——坚持“公平竞争”。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在适用的范围内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
——坚持“信息公开”。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所有行业或领域的投资发展信息,民间投资主体都有权了解咨询。
(三)总体目标。通过实施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市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年均提升1个百分点以上,到“十二五”期末全市民间投资总量超过1600亿元。
二、支持和鼓励民间投资做大做强
(一)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等方式,投资建设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以及公路、水运、港口码头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鼓励民间资本举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机构和兴办上规模综合性医疗机构及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广播影视制作、文化工作室、文艺演出等文化事业服务企业。
(二)推动民间投资转型升级。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三大倍增计划”,并通过优化市域产业空间布局,明确产业发展重点、重大产业基地发展导向和鼓励、支持类产业,推动民间资本加速淘汰落后产能,提升产业层次,优化投资结构。根据全市生产力布局规划,进一步提升民间投资集聚发展水平,鼓励民间投资向各类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等专业园区集聚,力争在园区内形成要素互补、产学研互动、上下游配套的联动发展格局。
(三)引导民间资本采取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以自有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成立独资、合作、联营等形式的项目法人,发展产业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社会事业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现有企业的重组改造,支持民间投资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民间投资企业间的兼并、收购,提升综合竞争实力。
三、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保障力度
(一)发挥财政性资金拉动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按规定申请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补助性资金以及国外贷款。鼓励民间投资企业主动参与政府采购,支持民间投资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禁止设置排斥或限制使用民间投资企业产品、服务的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对重点鼓励和引导的民间投资新开工项目,涉及的各类证照工本费、土地登记费、白蚁防治费等酌情予以减免。采取政府投入引导、社会风险资金参与、境内外投资结合等方式多元化筹集资金,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扶持有市场、有前景、有效益和科技型、外向型、创意创新型的初创中小企业发展。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公共污水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民间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民间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超额部分减半征收。
(三)加大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参股、控股和创办地方性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组织,引导民营企业利用金融市场平台发行股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实现再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省股权交易中心平台,通过引进股权投资、实施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多渠道融资。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有利于民间资本参与和退出的机制,推动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的发展,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公司),以天使投资等方式对中小型成长期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四)实行鼓励民间投资的土地管理政策。逐步完善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在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中,对属于国家鼓励类的民间投资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的原则确定受让人;也可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拍卖方式,按照价高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对依法取得土地的民间投资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在符合规划、满足国家标准、不改变土地登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对处于中心城区、符合整体搬迁条件的民间投资企业实施“两退两进”的,经认定可给予一定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重大项目且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在用地指标上给予支持并积极争取省奖励指标。
(五)实施民间投资项目环保帮扶政策。坚持“有保有压”,对列入省级投资计划的民间投资重大项目以及特大型产业项目优先配置环境容量指标。对符合结构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