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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16〕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 国发〔2015〕7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5〕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5〕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不断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

  二、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对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残疾人,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负部分,实行全额保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实施时间:2017年1月1日起)

  (二)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逐步扩大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逐步调整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制条件,推动各地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师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在居民健康档案中增加残疾人类别、级别、致残原因、康复情况等内容,对可康复对象提供转介、辅具借用和社区康复“直通车”等免费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局,配合单位: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残联)

  (三)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核对、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补贴标准根据护理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工作,由残联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3.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加大康复救助力度,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各地可给予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

  4.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风险支出。落实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各项扶持政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及精神、智力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困难的,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50%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补助范围,提高标准。推动建立残疾人补充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和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可给予一定的补助。(牵头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实施时间:2017年1月1日起)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期救助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费用。对符合《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扶持救助残疾人若干办法的通知》 ( 湖政发〔2004〕32号)文件规定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继续按规定标准执行,由建设部门统一纳入危旧房改造计划并实施改造,建立“发现一户、改造一户”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残联)

  三、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各地可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50%社保缴费补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

  (二)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优先招录(聘)残疾人,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应下达按比例招录(聘)残疾人的计划。到2018年,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其他党政机关和县区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市、县区残联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市残联残疾人干部比例达到10%以上,县区残联应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每年举办1次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设定或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公办医疗、康复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牵头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委办、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实施时间:2017年1月1日起)

(三)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推动建立残疾人“创客空间”、残疾人实训基地、残疾人文化创意基地,积极培育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推动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可给予场地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有条件的县区,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专管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待遇可参照社区工作者标准执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予以补助。(牵头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团市委)

  (四)推进农村残疾人增收。把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异地搬迁等财政专项扶贫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或经济合作社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按其安置残疾人数予以奖励,可同时享受就业补助等其他政策。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牵头单位:市农办,配合单位:市残联、市农业局、市金融办)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和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培训成效与补助资金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