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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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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20〕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稳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保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的期限可顺延。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政府投资开发的创新创业平台应安排不低于20%的场地,向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免费提供。疫情期间,各类创新创业平台为承租的创业主体减免租金的,各地可按照减免租金的30%给予补贴。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日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原有相关政策。支持返乡入乡人员及农民工创业,初次创业人员可与当地创业者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三、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2020年和2021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空缺岗位应主要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近年国有企业因招聘高校毕业生增加的人工成本,主管部门在核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时适当给予支持。对本地高校中的2020届湖北籍毕业生,发放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四、促进各类群体充分就业。允许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企业,通过劳务外包、加盟协作等方式,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发放失业保险金至退休年龄。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补贴政策期满后,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协作,进一步强化工作合力,确保稳就业措施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特别明确执行期的除外)。各地各部门要将本实施意见与浙政办发〔2020〕1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抓紧制定实施细则,不折不扣抓好落实。以往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涉及上级规定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