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创业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创业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关于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集聚更多优秀大学生来海宁就业创业,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力资源结构,提升区域人才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17〕11号)、《关于实施“潮乡英才计划”的意见》(海委办发〔2017〕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创业创新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制度

  对本《意见》施行后,初次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满1年的高校毕业生,对其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在购房价款50%的限额内,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按照《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建设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海委发〔2017〕11号)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双一流”高校或学科(二级学院除外)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按照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按4:3:3比例分3年发放。已享受租房补贴的,在兑现购房补贴时予以扣除。

  二、实行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机制

  对本《意见》施行后,初次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满1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给予最长为期3年的租房补贴,限额标准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万元/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5万元/年,“双一流”高校或学科(二级学院除外)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万元/年,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及符合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岗位及专业的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生0.5万元/年;申请租赁政府人才公寓的在3个月内安排入住,政策性公租房(含人才公寓)可同时享受租房补贴。

  三、进一步调整优化落户政策

  普通全日制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来海宁可以先存档落户;硕博学历学位毕业生、“双一流”高校和海外留学归国本科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对新引进的硕博研究生,准予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同迁移落户。落户手续自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办毕。

  四、妥善解决子女就学

  对本《意见》施行后,初次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双一流”高校或学科(二级学院除外)以及符合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岗位及专业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其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由教育部门根据人才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教育资源情况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