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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3〕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工会经费收缴关系,加强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能,使工会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工总财字[1992]19号关于《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有关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市国家税务局统一代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及标准
(一)《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二)国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78)财企字645号、工发[1978]131号文件规定:收取行政应拨缴工会经费的40%(部分中央及省部属在湖企事业单位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收取),60%由各单位基层工会留存,作为基层工会活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