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3〕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工会经费收缴关系,加强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能,使工会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工总财字[1992]19号关于《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有关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市国家税务局统一代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